车冲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6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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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的“随机抽取”玩法,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支付一定对价,按照一定概率来获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或者其他奖品的游戏玩法。
归纳而言,可以将随机抽取玩法的几个特点予以总结如下:
1.支付对价的特点;
2.有一定概率;
3.目的是为了获得游戏虚拟道具或其他奖品。
按照以上特点,可以比较容易的将市面上常见的“开宝箱”、“幸运转盘”、“抽卡片”等玩法归类到该种“随机抽取”玩法之列。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有不少网络游戏公司在某些游戏中虽然有着“开宝箱”的玩法,但是玩家打开宝箱能获得道具的数量种类在开箱之前已经确定,并不存在随机的概率的情形不属于本文探讨的“随机抽取”玩法,因为“随机抽取”玩法的本质是“概率”,即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在参与之前已经确定要获得何种道具或者奖品则不具有概率性,自然不符合本文所探讨的“随机抽取”玩法。
同样按照《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对于能够参与“随机玩法”的“虚拟道具”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非所有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均可以参与“随机抽取”的玩法。具体而言,如果虚拟道具(为了方便区分,本律师将该类道具命名为“一类道具”)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获得且该类道具具有能够直接兑换其他虚拟道具(本律师将该类道具命名为“二类道具”)的能力,那么这类虚拟道具(一类道具)就不能参与“随机抽取”玩法。
原因在于,按照前文通知的规定,该类虚拟道具的管理需要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货币能否参与随机抽取玩法的规定是:禁止参与随机抽取玩法(即本文前面论述的内容)。
通过以上两个要点的归纳,为了读者更为直观的了解该方面的规定,本律师绘制了如下图片予以展示:
从以上图片可以总结出“随机抽取”玩法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第一,法定货币不能参与“随机抽取”玩法;
第二,虚拟货币不能参与“随机抽取”玩法;
第三,能够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获得且能够兑换“二类道具”的“一类道具”不能参与“随机抽取”玩法;
第四,能够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间接兑换的“二类道具”可以参与随机抽取玩法。
因为“随机抽取”玩法的“随机”的特点,如果不公示所能够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概率等内容,则容易使得该玩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容易产生相应的“纠纷”或者网络游戏公司违法操作的可能。因此,在《通知》中就对该部分内容予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
另外,除了对于“随机抽取”的抽取之前的事项进行公示之外,还需要承担公示玩家参与随机抽取玩法之后的抽取“结果”,并且注意保护玩家隐私。按照《通知》的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应该在游戏的官网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结果,并且将抽取的结果记录予以保存至少90日,保证监管部门可以有据查询。
“随机抽取”玩法的真实性是进行该项活动的根本前提,如果任何一个步骤或者环节出现人为控制的情形,整个玩法则均属于失去“随机性”特点的情形,会产生损害玩家甚至网络游戏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网络游戏公司应该按照《通知》的要求,保证:“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按照《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该规定的内容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在“随机抽取”玩法中所提供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不能仅在“随机抽取”玩法中提供,应该同时提供该玩法之外的其他获取途径。而需要提供的途径包括用其他虚拟道具兑换或者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虚拟货币直接购买“随机抽取”玩法中所能够提供的虚拟道具的方式和前文提及的【“随机抽取”的参与资格不能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为前提】的合规要求并不矛盾。前文提及的合规要求规范的是不允许网络游戏公司要求玩家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随机抽取”这种玩法,即该规定是禁止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参与这种玩法,而非禁止玩家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获得随机抽取玩法中的虚拟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