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二)网络游戏公司从事“发

来源:互联网 编辑:wan玩得好手游小编更新:2024-10-29 21:22:07 人气:

车冲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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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二)网络游戏公司从事“发行”和“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业务的风控事项
一、网络游戏公司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性质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虚拟兑换工具,该种工具往往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值得注意的在区分网络游戏货币的时候要注意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做区分,如果是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则不能定义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风控要点
1.同一网络游戏公司能否同时经营“发行”和“交易”业务?

答案是:不能。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发行”虚拟货币的业务,一个是“交易”虚拟货币的业务。那么同一企业能同时经营以上两个业务的依据是什么?按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该规定的内容表明了国家监管部门是禁止同一经营主体同时经营“发行”和“交易”业务的。

2.经营虚拟货币“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能否在玩家账户之间设置虚拟货币的“转移功能”?

答案是:不能。按照以上《通知》的规定,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交易和发行业务分离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具备“转移”功能的技术设置本质上是实现了“交易”的功能,无论是玩家之间赠送还是购买,均在“交易”性质,而且更难以杜绝玩家之间通过账户之间虚拟货币的转移实现线下赌博,线上筹码转移的情形发生。因此,我们国家对于不具有“交易”业务的经营主体,明确禁止在账户之间设置“转移”功能。

3.经营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经营主体能否为玩家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

答案是:不能。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性质上来看,其本质上是一种兑换工具,而且这个兑换工具只能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指定的范围内和指定的时间内兑换网络游戏中的游戏服务。其虽然具有“货币”的字眼,但不能认定其具有与法定货币一样的购买力和性质,而且其使用范围有着“指定范围”和“指定时间”的限制,而且不能在其他网络游戏公司中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其只在网络游戏中使用,不能进入现实生活。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其不能具有兑换实物的功能。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我国201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那么按照以上规定,是否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任何情形下绝对不能由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兑换实物或者法定货币给玩家?答案却是否定的。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的,这种情形仅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主体“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主体是可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对于这种情形,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在“终止”其产品或者服务的,需要提前60天公告给予玩家足够的时间“退回”已经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能随时终止提供服务和产品。
4.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在解决本身-玩家之间和玩家-玩家的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纠纷时应该建立何种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应建立玩家充值记录留存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当保存玩家充值和消费记录不少于180日。在该制度之下为了避免运营主体和玩家之间产生与虚拟货币购买相关的纠纷,要求运营主体保存充值或消费记录,这一规定实际上由运营主体来承担“证明责任”,即在玩家无技术和能力保存相应的充值和消费记录的情形下,要求具有技术和实现可能性的网络游戏运营“多”承担一些责任具有其合理性。另外,除了以上记录的留存制度之外,为了进一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必要建立玩家“确认信息”制度,即在玩家充值或者消费之后,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该及时的向玩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充值或消费的法定货币数量、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在该“确认信息”之外,还要明确表明“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的提示语。

第二,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留存制度

在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运营主体中,应该留存玩家之间“交易”的记录和玩家账务记录,并且保留期限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以上制度的设置目的主要是解决玩家之间的交易纠纷,设置该制度的是基于保护玩家之间利益的考量,同样也是基于网络游戏运营主体本身对于保存交易记录所具有的天然的技术优势。

第三,应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利用技术措施甄别真假交易、禁止违法交易的制度

该违法交易甄别和禁止制度实际上是由多个制度来予以保障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玩家实名注册制度

在该制度之下,需要虚拟货币出售玩家和购买玩家用自身有效身份证件注册账号,并要求其绑定的**账户需要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账户。


玩家交易回滚制度

在该制度下,需要在技术上实现在明知网络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者接到举报并核实的情形下,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能够从技术上实现删除虚假交易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的效果。


玩家申诉处理程序

在该制度/程序之下,网络游戏运营主体首先应该核实投诉主体的玩家身份,让玩家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然后按照运营主体的“申诉流程”处理,在确定玩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该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行“取证”和协调工作,为用户挽回损失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网络游戏公司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业务所需要注意的风控事项类型多样,本文限于篇幅并未一一列举。

本文是车冲律师根据为网络游戏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所形成的实务总结,希望对网络游戏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规避、合规经营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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