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五十二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游戏运营企业是否可以裸奔?!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第2号令),至此实施了长达9年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失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原文化部印发的关于网络游戏监管的部门规章,伴随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文化行政部门也将正式告别对网络游戏的监管。
本文将回顾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的职能变迁并简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对网络游戏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网络游戏监管职能变迁的回顾
(一)阶段一:分职能管理
在此阶段,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主管部门,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下同)分职能承担网络游戏的监管职责。文化部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就网络游戏的监管出台部门规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网络游戏的出版进行事前审批,文化部就游戏具体内容进行监管。
文化部发布的主要监管制度如下:
1、2009年4月24日,文化部印发《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就文化部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前置审查进行公告;
2、2009年11月13日,文化部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
3、2010年8月10日,文化部印发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主要监管制度如下:
1、2009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通知各游戏出版运营企业,新闻出版总署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部门;
2、2009年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明确要求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
3、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移动游戏上线运营前需要获得游戏出版许可审批。
(二)阶段二:暂缓过渡
在此阶段,由于国家机构改革,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均在一定程度上暂缓了对于网络游戏部分监管工作,等待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改革后的职能确定具体监管工作。
1、2018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暂缓核发网络游戏版号;
2、2018年4月,文化部暂停办理网络游戏游戏运营备案。
(三)阶段三:职能整合
在此阶段,文化行政部门逐渐淡化网络游戏的监管职能,由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立的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挂牌中宣部,行使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的监管职能。
1、2018年3月,原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职能整合,正式设立文化和旅游部;
2、2018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负责游戏监管的新闻出版的机构单独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由中宣部挂牌,统一负责文化出版管理工作;
3、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文旅部调整审批范围通知》,正式将网络游戏从调整后的审批范围中去除;
4、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废止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虽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废止,其废止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两大类别,其一是与文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直接相关的内容,其二是与网络游戏监管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直接与文化部监管职能相关的废止内容
该部分内容因与文化部管理职能直接相关,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该部分内容将可能直接废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对应的职能。游戏运营企业也无需履行上述审批义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废止了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原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不再担任网络游戏的监管职能;
2、废止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办法废止后,网络游戏企业不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废止了进口游戏应当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才能运营的规定,办法废止后,进口游戏不再需要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的事前审批;
4、废止了网络游戏在正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规定。办法废止后,网络游戏运营不再需要向文化部履行运营备案;
5、废止了文化行政部门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废止后,文化行政部门不再有权就网络游戏运营违规事宜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二)与游戏监管有关的其他废止内容
虽然前文所述的内容会随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而废止,但并不意味着网络游戏运营无需履行上述义务。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如网络游戏运营违反其他监管办法或配套规定,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网络游戏应当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标明;
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实名认证;
3、网络游戏应当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
4、不得以随机抽取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投入法定货币或者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取网络游戏服务等;
5、游戏运营终止后,应当提前60天予以公告,并对网络游戏用户未消耗完毕的虚拟货币退还或退换;
6、网络游戏企业应该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等。
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是否意味着网络游戏企业可以裸奔?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即使《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网络游戏运营仍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例如:网络游戏的出版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关于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要求,前置审批要求包括游戏内容、随机抽取、实名制防沉迷的规定等;网络游戏的广告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应提供虚假宣传;网络游戏个人信息的收集应符合《网络安全法》,不超范围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游戏内容应符合《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游戏内容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宣扬赌博、暴力等。
综上,虽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废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后续监管具细则尚未明确,仍需等待政策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但在新规尚未出台之前,网络游戏运营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游戏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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