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法务札记之网络游戏行业监管框架
(201908)
引言
1主要行业监管机构
截止到本稿之日,根据中国现行监管政策规定,包括移动游戏在内的网络游戏产业属于“复合型”行业,即其同时可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互联网文化活动及网络出版服务。
相应地,网络游戏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相应地方机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机构(文化和旅游部及其相应地方机构,2018年3月前为文化部),及网络出版服务及版权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及国家版权局,2018年3月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曾用名称包括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为“版署”)。
根据中国现行法规及监管框架,网络游戏的行业准入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对运营主体及运营产品的双重准入管理:即运营网络游戏的企业主体须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平台资质,包括由工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由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实践中,该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发行运营网络游戏的必备条件,但不具备该资质的网游运营主体必须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其它单位代为申报网络出版,并获得相应的版号。)
此外,对于依法取得全部平台资质的网游运营主体拟发行运营的所有网游产品,均须依照相应规定单独分别向文化及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查(按文化部规定,对于国产网游则为备案)。
2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目前,与网游运营相关的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备注:鉴于网游行业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主要采取各种通知等灵活性措施予以管理,下表所列规范并非全部,仅为当前实施的主要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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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的变化
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
(点击小图可查看大图)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据笔者了解,在上述通知发出前后,有些地区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宣传部网络出版处)已组织辖区内的相关网游运营企业进行了网络游戏运营培训,似有简化网游行业监管架构之意。
倘真如此,对网游从业者来说,亦为福事。
静待落定…..
尾注:
[i] 根据 2016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