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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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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瞩目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并公开宣判。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网易公司及华多公司,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驳回两上诉人上诉主张,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梦幻西游”网络直播侵权,有业内人士称,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游戏和直播两大行业。
此前,网易公司主张其享有《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指控华多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上述网络游戏,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网易公司遂将其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网易公司1亿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于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上以利益分成方式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驳回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2018年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直播了本案。
网易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亿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华多公司应连续30天在网易官网、YY直播官网等网站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网易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华多公司承担。
除以上三项上诉请求外,网易公司补充:华多公司行为应认定为侵权。即使法院认为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应考虑构成不正当竞争。
1.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画面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无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侵犯相关权利。故侵权不成立,谈不上赔偿问题。
2. 假设侵权成立,原审判赔额极不合理。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到玩家在游戏中的贡献、实施直播的成本、其他游戏占华多公司的相关份额。上诉人提及其参考相关许可费判决合理,然而事实上现在没有任何许可是游戏画面的许可,而仅仅是赛事的许可。二者截然不同。
3.关于消除影响。本案属于新领域案件,网易行为也存在不合理和涉嫌不正当竞争之处,华多公司向广大玩家沟通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便构成也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影响。
此外,华多公司上诉认为:1.一审审理程序不当;2.网易公司不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 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著作权利范围,也不能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5.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华多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6.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游戏以外因素对直播获利的贡献,判赔数额不当。
因此,华多公司请求驳回网易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要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网易公司承担。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直播,并宣判本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不当
2、网易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
3.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及类电作品;
4.被诉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利调整范围;
5.被诉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
6.华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网易公司与华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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